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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3 12:52: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GCD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  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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