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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来源:优易学  2008-12-3 12:47: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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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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