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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来源:优易学  2008-12-3 12:47: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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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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