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建制的探讨
目前,国家希望通过建立代建制,来解决其出资项目存在的“工期马拉松、投资无底洞、质量无保障”问题,但在如何建立代建制的问题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探讨。如代建制下谁是委托方、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否需要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如何划分建设各方的责权利等等,这些问题不探讨清楚,其他问题就不能迎刃而解,最终还是会回到这些问题上来。下面分阶段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2.1 国家资金开始投资至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为止
使用单位必须认识到:当项目建设需要实施代建制时,为了让代建单位在实施阶段更好地控制风险,国家资金最早可以在项目立项批准时开始介入,最迟可以到初步设计批准。因为,施工图设计必须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以便代建单位能够协调设计与施工的矛盾。
当国家资金需要在初步设计批准前介入时,确定项目造价、工期和功能的任务可由代建单位来完成,但此阶段的重点是保证项目功能满足使用方的要求,因此由项目使用方委托代建单位来实施更合理一些。由于此委托由代建单位向使用者负责,所以工程造价有可能会处于失控状态,国家应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来作为控制造价的措施。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对代建单位进行奖罚考核,奖罚额度可以按超过上一阶段目标值的10%-30%来控制,此奖罚的对称性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公平性,同时也保证了各建设主体各自的利益。由于这次对目标值的预计节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省,所以奖罚比例不宜过高。
但是,由于代建方为降低项目实施时的风险,希望最终的初步设计预算留有余地,所以,奖励作用较小,形成的初步设计预算可能会偏高。因此在项目初设批准后,国家应通过招投标重新确定代建单位,并通过比较标书中的工程师预算来重新选择代建单位,这一措施可以消除导致工程预算偏高的一些消极因素,促使代建单位在目标责任制的作用下降低工程预算价格。
事实上本阶段不存在“工期马拉松、投资无底洞、质量无保障”问题,因此可以由使用方按照国家资金介入前的建设模式进行,即由使用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制的要求委托工程建设咨询单位来完成。这样既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使得在有限资金下实现项目功能最大化。国家可以采用“先借后给”的支付方式,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审查初步设计,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初步设计有权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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