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12-11的要求。
注:①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阁楼层一般应当作一层,若符合规范5.2.4条突出屋面屋顶间的要求时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
②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③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④砌体房屋,若有错层,当错层高差不超过圈梁或大梁高度时,可作为一个楼层看待,超过时,应按两层看待。
⑤半地下室时,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多,地下窗井墙为每道内横墙的延伸,而形成了扩大的基础底盘,且周围土体的约束作用显著,此时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层数,总高度仍可从室外地面算起。否则半地下室应计入层数。
注:①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②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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