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辅导: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来源:优易学  2011-12-17 11:21: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城市空间轮廊的保护和高度控制:保护城市空间轮廊,分层控制建筑高度是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的重要手段。
    对旧城范围内的重点地段,采取分层控制建筑高度的保护体系,建立三个层次的保护圈。第一层次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此范围内维持现存保护对象的建筑高度,对不符合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改造。不得新建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任何建筑。第二层次为文保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及明城墙两侧各50米地带。此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保护对象的高度。第三层次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环境风貌保护区的环境协调范围以及城南地区和重要的景观走廊、明城墙两侧50-100米范围。上述范围内应严格控制高层建筑,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则应依据城市整体风貌要求有控制地统一安排建设。
    (2)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遗址,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划为10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别是:1)明故宫遗址区;2)朝天宫地区;3)民国总统府(太平天国天王府);4)夫子庙地区;5)梅园新村;6)城南传统民居7)南捕厅传统民居;8)中山东路近代建筑群;9)民国时期公馆区;10)高淳淳溪老街。
    对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原则、保护主题和保护要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控制高度及其范围,规定保护方法,制定重要节点或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拟定保护整治措施和管理办法,并按程序申报相应的保护等级。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分为两个层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风貌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外需设置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由重要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物以及连接这些传统建筑物的主要街道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共同组成的区域。
    风貌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的"背景"地区,具体划定时应考虑地貌、植物等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及由主要视点视线所及范围景观的完整性,结合道路河流等明显的地理标志确定。
    外围建设控制区即风貌协调范围,是为了确保历史风貌的完好,体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特色而必须进行建筑行为控制的地区,包括历史地段赖以生存的环境。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地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已公布的281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的绝对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文物古迹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上形成的格局和风貌。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周围可以有控制地进行建设工程的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地下文物的保护:将13个历史悠久,地下遗存丰富的地区划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1)汤山史前遗址区;2)薛城史前遗址区;3)石头城遗址区;4)六朝宫城及御道区;5)南唐宫城及御道区;6)明代宫城及御道区;7)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8)六朝陵墓区(含晋东陵和晋西陵);9)明代功臣墓葬区;10)幕府山古墓葬群区;11)雨花台古墓葬群区;12)铁心桥古墓葬群区;13)西善桥古墓葬群区。按照《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项目意见书后,必须经过考古勘探,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规划将134处列入保护名单的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重要程度和历史文化价值分为三个保护级别进行保护。一级保护建筑:凡列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近代建筑,部分已列为市级文保单位,同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二级保护建筑:其余列为市级文保单位的近代建筑,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近代建筑。三级保护建筑:未列为一、二级保护等级的近代建筑。
    第一层次是总体格局上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近代城市格局中最具代表性的中山路及道路两侧现存约40处近代优秀建筑与行道树绿化风貌。尤其保护逸仙桥——中山门段北侧区域。第二层次是建筑群体空间及环境保护,较典型的有:中山陵、中央研究院、中央大学、金陵大学、金陵女大、中央体育场、梅园新村等,保护建筑群体的相互关系及原有的空间环境气氛。第三层次是建筑物本体的保护,按其保护等级和文物保护的级别,提出六类不同的保护要求,详见《南京近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遗存的展示和利用规划
    建立广泛的博物馆系列,运用丰富的文物资源,真实生动地反映和展现南京的历史和文化,构筑多方位的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体系,重点展示南京六朝、南唐、明朝和民国文化。具体内容包括历史、艺术、民俗和科技四大系列。
    重视旧城中的历史文化积累,提示隐形文化的内涵,结合旧城改造和环境建设,谨慎修复一批有特色的文物古迹,如石头城、东水关、周处读书台、白下愚园等。对已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原则上不再恢复。
    建立标志物系列,对于无法恢复的古文化遗址,重要的建筑遗址,都城遗址等,用标志物的方法加以展示,通过简要的文字或图示,将文物古迹的概况、格局介绍给后人,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和重要历史人物活动场所,通过雕塑等手法,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历史文化氛围和艺术性,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规划实施措施
    (1)宣传;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宣传南京"著名古都"的历史文化特点,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的价值和地位,增强名城保护意识。
    (2)立法:完善现有法规,制定《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各个层次的保护规划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予以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增强规划的权威性。
    (3)深化规划:在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基础上,通过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层层深化,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4)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名城保护管理体制,设立包括城市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学者在内的名城保护委员会,作为名城保护的领导、协调、监督机构。
    (5)落实资金:广泛筹集名城保护和建设资金,用于1)文物古迹的维护和修复,以及直接与之相关的专项工程的建设;2)重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周围的环境整治;3)重点保护地段整治和民居的维修补贴;4)名城基础资料调查和编制保护规划所需费用;5)重点地段的保护与建设,以及因名胜保护的要求而增加的投资费用。
    (6)恢复利用:有计划地修复重点文物建筑。对于近期内修复有困难的古迹、遗址,在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的同时,要保留其用地,控制周边的建设。文物保护要与利用相结合。经修复的文物建筑,应作为与文化、历史等有关的陈列、展览。对有条件开放浏览参观的文物古迹,应做好整治和利用规划,逐步迁出占用的单位或住户,清理整治环境,建设成新的旅游景点。
    注:1.具体规划内容以批准的最终成果为准
    2.规划成果的执行与使用应遵循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即批准后的规划成果指导其后的规划审批及深化规划批准之日前的规划行政许可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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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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