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之民法学论述题实例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9-17 17:16: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例题一

  张某与李某相伴乘长途公共汽车回村。在路上,三个持刀歹徒上车抢劫。张某见状,赶紧掏出200元钱,塞到李某的上衣口袋里,说:“借你的钱还你!”最后这200元钱被歹徒抢走。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性质和要求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质:(1)具有规范性,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2)具有指导性,对具体规范的制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3)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违反则行为无效。(4)具有普遍性,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有些民事行为,既违反道德规范,又违反法律规范,例如本案张某的行为就是如此。还有些民事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违反道德规范。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个合同通过追认(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对这种合同,主要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达到公平的后果。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不具有善良的愿望,是为了转移风险,而认可其转移风险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第四,前已述及,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由此最少提出了两个要求:其一,具体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原则;其二,没有具体规则时,可以适用原则。对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并无法律的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第五,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无效,应认定其仍存在对李某200元的债务。张某应当承担被抢劫的风险。

  例题二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甲卖给乙一座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再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请分析此案,并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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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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