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07—08年考题(选择题)汇总
来源:优易学  2011-2-19 11:26: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07年卷三第6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法;律教,育网l汇.总|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07年卷三第10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法;律教,育网.整理|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07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07年卷三第1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物,答案A是正确的。

  (07年卷三第13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止,答案C是正确的。

  (07年卷三第52题)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况且某些事业单位,除了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外,也可自筹经费。所以A的说法太绝对,不能选。《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B的说法太笼统,也是错误的。另外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享有所有权,一般认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单位只是国有财产的管理人。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07年卷三第56题)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AB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1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C是错误的。另外,因为甲丙进行潜水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跟甲是否有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07年卷三第57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法;律教育j网y汇总|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法律;教育,网k整理|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07年卷三第96题)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

  (08年卷三第8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08年卷三第9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08年卷三第10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08年卷三第11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08年卷三第12题)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

  (08年卷三第13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法;律l教育,网m整j理|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08年卷三第58题)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教育[网汇o总|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08年卷三第59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08年卷三第68题)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乙只是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A的说法正确,当选;另外该两处房产,对于甲来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不分。由此,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D.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08年卷三第91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08年卷三第92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08年卷三第93题)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08年卷三第94题)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法律;教育n网h整理|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法;律教,育l网汇l总|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ABCD.因为,甲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08年卷三第95题)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BD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08年卷三第96题)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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