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重点法条(1)
来源:优易学  2011-12-14 13:28: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
  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GCD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1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答案]A
  重点法条 2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例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在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至上原则
  [答案]C

责任编辑:刀刀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