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早新中国成立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两个不得不改,小平思想的初步胜利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89年动乱以后小平南巡,小平思想的巨大胜利
①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增加“中国GCD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小平逝事、香港澳门回归
①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修正案:江下台,胡上台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宪法修正案 内容
1988 年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第 2 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 年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国家
第 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 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 6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 8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 9 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第 10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 年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 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 15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 17 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 年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
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 20 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第 21 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 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 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
第 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 24 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 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 26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27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 29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 31 修正案:增加国歌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