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笔记之证券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0-11 13:13: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证监会监管下的我国证券市场
  证券公司(承销商) 证券公司(经纪商)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
   ↑ ↑
  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收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2.基本原则
  (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二)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与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
  ①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针对个别证券)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整个交易所瘫痪)。
  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④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没有证券发行)
  2.证券公司
  (1)组织形式与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主要股东的要求。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①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火墙),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③融资融券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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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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