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司法考试国务院组织法重点法条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8:58: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概 述 
  《国务院组织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考试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但另一方面,本法条文总计仅11条,内容很简单,考生不应放弃。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相关法条」 《宪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务必掌握第2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2条第1款)。
  2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2条第2款及第5条)。
  3了解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的设置和职权(第6、7条)。
  「重点法条」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法条」 《宪法》第88条。
  「意思分解」
  1务必掌握国务院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的组成。
  2国务院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人为何。
  「重点法条」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条;《宪法》第90条。
  「意思分解」 
  1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谁决定。
  2了解第9条第2款规定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意思分解」
  注意国务院各部、委与工作部门的区别。所谓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又称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台办、港澳办、法制办、办公厅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同于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权限,如国务院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民航总局等。但在法律地位上,直属机构要低于国务院各部、委。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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