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提交2代身份证)。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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