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出新规 违纪行为认定处理更明确严格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36: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9月1日起,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开始生效。

  这两个规章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更加明确与严格,增加了有关“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的规定。

  使用通讯工具取消成绩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有“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现办法为使列举的范围更全面、语言更规范,将禁止携带的物品修改为“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对于已经携带上列物品的人员,则规定“责令将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现办法第六条增加了有关“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的规定。

  警告一次不听者终止本场考试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对较轻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为“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该规定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处理较轻,且不易于操作。因此,现办法将其修改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即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就可给予处理。

  雷同卷禁考两年

  近两年来,应试人员试卷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情况有所增加,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所增多。为此,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由司法部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明确规定,确认雷同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惟军人可着制服考试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和规范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现办法专门增加了两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新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第五条还特别规定,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实习生 申庆海)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