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文
1.公诉、抗诉机关及诉讼参加人情况。这一部分具体列写的对象、项目、方法因不同审级、不同类别的裁定而不同。总体说来,凡是裁定书的受文对象,均需列写其基本情况;不是受文对象的诉讼参加人,不列写其基本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来说,此部分的列写项目及列写方法分别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写法相同。
(2)执行阶段的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只写罪犯的基本情况,如减刑裁定书,假释裁定书,减、免罚金刑事裁定书等。
(3)一些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他申请人申请的)具体问题的裁定书,只写与此具体问题有关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对于犯罪分子所欠他的正当债务,请求从所没收该犯罪分子的财产中偿还的,人民法院为此所制作的裁定书,在当事人一栏中,则只写申请人(债权人)和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死刑核准裁定书只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部分。不同的刑事裁定书的案由有不同的写法。
(1)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或变更原裁定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的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的写法相同。
(2)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以不单独写案由,其案由一般与事实、理由结合起来一起写。
(3)减刑、假释案件,其案由多概括叙述罪犯处刑和执刑的基本情况。
3.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是裁定书的主体部分,凡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定的裁定书,事实简单,理由明显,无须多加论述。因此制作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决书时,若把事实和理由分开来叙写,没有多少内容,所以合并叙述。某些就实体问题作决定的裁定书,才将事实、理由分开来写,因为事实、理由决定了裁定结果。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裁定书正文部分的具体写法,各不相同,不能一一列举。现择要举例分述如下:
(1)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维持原判决和裁定书的写法:上诉、再审刑事案件,驳回上诉、抗诉或申诉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的,适用刑事裁定书。由于这种裁定书是作出实体决定的,要详细叙述事实,充分论证理由,由此而得出裁定结果,内容较多,应当把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分开来写。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大体相同。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的写法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再审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或其他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2)第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写作: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述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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