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仿真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五)
来源:优易学  2011-8-26 15:43: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五题,75分.

  一、(本题15分)

  [参考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二、(本题12分)

  [参考答案]

  1.不承担。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

  2.正确。因为支付货款是乙公司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3.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5.10万元有效,另5万元无效。

  6.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因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住所地为A市。

  三、(本题16分)

  [参考答案]

  1.存在如下问题:股东货币出资未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30%;以劳务作为出资;股东的第一期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且其余部分在 3 年内缴清的约定违法。

  2.丙可以联合乙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3.丙可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具体途径为:首先,可书面请求执行监事乙,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甲,其次,若乙拒绝提起诉讼,则丙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4.丙可将股权任意转让给甲、乙两人或其中一人,若转让给公司外的人,则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若 30 日内未答复,则推定其为同意,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四、(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甲市C区法院

  本案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有效。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有资格。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4.周大为上诉人,周二为被上诉人,星星公司为原审被告。

  5.不可以。程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6.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法院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从而决定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8.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五、(本题12分)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因二人有绑架的共同故意和绑架的共同行为。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绑架罪共犯,但二人的处罚有所不同:

  (1)甲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不进行并罚。

  (2)乙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明确反对杀害被绑架人,甲的杀害被绑架人丙的事实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3.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两人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和故意伤害的共同行为。乙在甲的教唆下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且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两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甲、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让乙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虽然是被迫的,但也不成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 甲盗窃汽车作为实施绑架罪的犯罪工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与绑架罪进行并罚。

  3.甲在看押丙的期间,从其身上当场搜得财物30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抢劫罪与绑架罪中择一重罪处断。绑架罪处罚更重,所以不单独对该抢劫行为定罪处罚。

  3.甲作为盗窃车辆的事实上的所有人,在行使过程中,指使驾驶人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甲就盗窃罪构成特别自首。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的抢劫行为是绑架罪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行为。

  2. 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 乙就绑架罪构成特别自首。

  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一题,25分。

  六、(本题25分)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因二人有绑架的共同故意和绑架的共同行为。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绑架罪共犯,但二人的处罚有所不同:

  (1)甲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不进行并罚。

  (2)乙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明确反对杀害被绑架人,甲的杀害被绑架人丙的事实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3.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两人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和故意伤害的共同行为。乙在甲的教唆下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且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两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甲、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让乙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虽然是被迫的,但也不成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 甲盗窃汽车作为实施绑架罪的犯罪工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与绑架罪进行并罚。

  3.甲在看押丙的期间,从其身上当场搜得财物30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抢劫罪与绑架罪中择一重罪处断。绑架罪处罚更重,所以不单独对该抢劫行为定罪处罚。

  3.甲作为盗窃车辆的事实上的所有人,在行使过程中,指使驾驶人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甲就盗窃罪构成特别自首。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的抢劫行为是绑架罪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行为。

  2. 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 乙就绑架罪构成特别自首。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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