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一)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2:42: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刑事诉讼法案例:
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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