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练习试题及答案精选(五)
来源:优易学  2011-9-17 17:16: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刘英为某单位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其中次子周峰为养子。长子周进成年后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明。周进不幸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1998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死前刘英立有一份遗赠,将其个人存款10万元中的2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以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和帮助。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女儿周红打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来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

  【问题】

  1.周红称刘英所立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周峰是不是享有刘英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

  3.若王月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中周明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刘英的遗产?为什么?

  5.本案中刘英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6.若张某在知道受遗赠后的第三个月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是否能获得遗赠?为什么?

  【答案】

  1.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刘英所立口头遗嘱,由于周红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故而无效。

  2.有。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周峰作为刘英夫妻的养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3.合法。《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月放弃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对刘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英的遗产。

  4.有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周明作为先于被继承人刘英死亡的儿子周进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周进有权继承的刘英遗产的份额。

  5.本案中,刘英的10万元遗产,张某接受遗赠可获得2万元,其余8万元由王月、周明、周峰和周红均分,每人可得2万元。

  6.不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在知道受遗赠的第三个月才表示接受遗赠,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不能再获得遗赠。

  【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赠等诸多知识点。如果一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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