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题资料:这样的“员工偷公物”不属职务侵占
来源:优易学  2011-8-27 16:37: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法官说法

  员工****公司财物,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近日,嘉善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员工****公司财物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中旬,中集木业公司总部仓库管理员张某,保安王某,驾驶员陆某、魏某,叉车班长薛某等5人预谋从公司仓库窃取木地板,并分工由王某负责联系,陆某帮助装运木地板、魏某寻找买家。

  同年10月15日下午,张某利用上班之际,窃取了公司租赁在海森木业公司仓库的钥匙。当日下班后,张某等人将该仓库内总价值330多万元的30件集装箱用木地板盗出了仓库,并予以销赃。

  庭审中,五被告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主要理由为:张某在该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对公司仓库钥匙具有保管权;薛某是叉车班班长,指派叉车工帮助装货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他几人均在该公司负责相应的工作。但他们的辩解均未被法院采信。

  

  法官说法:被告人张某、王某、薛某在案发前分别是中集木业本部仓库的管理员、保安、叉车班长,五被告人对该公司租赁在海森木业公司仓库的钥匙均无使用权,而案发时间为下班时间。

  张某虽为中集木业仓库管理员,但对涉案仓库并无管理权,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由别人保管的钥匙。所以,张某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某等人利用窃取的钥匙打开仓库,并用叉车装货,该取得财物的行为未被中集木业所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五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以盗窃罪判处。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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