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梁丽案: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来源:优易学  2011-5-18 16:17:3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梁丽是深圳机场的一名普通清洁工。2009年3月20上午,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其旁有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匆忙跑进安检门。梁丽以为她们丢弃了小纸箱,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其间梁丽又将此事告知周遭同事。此后,梁丽同事告知她箱里是真金首饰,但梁丽不信,认为都是地摊上的假货,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当天晚上,警察到梁丽家,梁丽主动交出纸箱,但随后警察以涉嫌盗窃将梁丽拘留。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某的男子报案,说其是珠宝公司员工,早上到窗口办理托运手续时,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约19米远的垃圾桶旁。10分钟后,当王某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报警。

  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该案在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笔者在此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梁丽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1、 关于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梁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同时,在盗窃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是在行为实施完成后才产生这一目的,亦即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存”。在本案中,梁丽发现小纸箱放在垃圾桶旁,以为是丢弃物遂放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告诉同事曹某,如果有人来认领就还给他,从梁丽的行为和她与同事的对话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梁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关于客观方面

  盗窃必须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并且这种“秘密”行为具有恒定性,即秘密性必须始终贯穿行为人整个行为的始终。在本案中,小纸箱放在垃圾桶旁,无人看管,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其职责就是随时打扫卫生,收集、处理垃圾,故梁丽将小纸箱当作废品放到保洁车上,这是其工作正常表现,随后将小纸箱放到洗手间并告知周遭同事,以备失主寻找。梁丽的行为从开始到最后,都没有“秘密窃取”的特征。

二、梁丽的行为属拾得遗失物

  1、小纸箱客观表现为抛弃物。在本案中,梁丽第一次发现小纸箱时,恰好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箱旁嗑瓜子,随后女乘客匆匆穿过安检门,小纸箱依旧放在了垃圾桶旁。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这种连续的场景清楚的表明:女乘客不要小纸箱,将它当垃圾仍了。被迫弃小纸箱这时成为无主财产,对无主财产,一般采用先占原则,谁占有谁就得到了该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上没有先占制度,多数学者也认为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先占原则还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普通公民观念上普遍接受的。例如,“拾荒者”对拾得物的所有权是得到大家一致认同的。在本案中小纸箱给人一种“抛弃物”的现象,那么梁丽将小纸箱捡起来后,梁丽就成为小纸箱的所有权人。当然,小纸箱不是普通的废旧纸箱,里面装的是黄金,但是我们只能以事物所表现出来的表面现象来作出各种决策,而不能要求梁丽具有看到事情真实面目的“天眼”,更不能因为梁丽因为没有“天眼”去识别而去治罪量刑。

  2、小纸箱应认定为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在本案中,珠宝公司王某办理登记手续时,远离小纸箱,他的事务直接导致梁丽误将小纸箱当成了垃圾。在梁丽捡起小纸箱后,感觉较重,遂认为是别人拉下的电瓶,这时她告知同事,如有失主来寻找的就还给失主。所以综合本案的各种情形来看,应将小纸箱认定为遗失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故梁丽有义务将小纸箱归还失主。如果拾得遗失物的人拒不返还,一般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梁丽多次直接或间接的表示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并且在警察到达后毫不犹豫的上交了小纸箱,所以在此情形下,我们更应该感谢梁丽的拾金不昧,而不是去苛刻的指控梁丽的“罪行”。

三、梁丽案的反思

  1、广大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怀。广州是一个经济很发达的城市,梁丽是这个城市中无数打工仔中的一名,他们勤劳的汗水铸就了城市的辉煌,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整体经济发展了,但贫富差距日趋扩大,中下层人民没有得到很好的待遇和尊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梁丽作为一个典型代表出现了,她的遭遇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无数人的同情和思想共鸣。冷静地思考,这提醒我们的党和政府,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去关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更好地去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2、司法威信亟需提高。梁丽案目前仍处在公安侦查阶段,更谈不上法院最后的判决,但很多媒体、言论的前提是“梁丽犯盗窃罪被判重刑”,在此前提下大肆渲染博得了广大群众的同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舆论前提?答案是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不高,很多人不相信法律会为一个穷人讨回公道,这种信念是可悲的,也是可怕的。如果广大群众不相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甚至不相信基本的法律,那么谈何法制建设。

  总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梁丽案” 、“ 许霆案”等典型个案的出现,提醒我们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政法机构亟需改革,法律法规更需完善。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