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
来源:优易学  2005-11-7 23:12: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二十一

[案例二十一](样题)
    某县村民甲某,一日发现自家食杂店柜台内的现金少了30元,便怀疑是刚刚来买过香烟的本村村民
 乙某偷走了,随即赶到乙某家索要,并当众威胁乙某说:“你如果不把钱拿来还给我,就把你的皮剥掉。”当乙某矢口否认时,甲某突然朝乙某的脸上打了一掌,并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绳子欲将乙某捆绑,后被他人劝阻。乙某因甲某催逼还款,遂向其兄借钱,被其兄拒绝,一个人回家后感到十分委屈,便服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险。县公安局据此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认定甲某殴打他人并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处以甲某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元。甲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甲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案]本案例中只能认定甲某公然侮辱他人这一种行为,并给予一种行政处罚。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甲某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公认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笫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2)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拘留等,其他行政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关于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责罚相当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给予了处罚,就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果已经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应再次给予当事人其他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则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再给予当事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甲某虽然实施了两种行为,一是打了乙某一巴掌,二是欲用绳子捆绑乙某,并讲了一些威胁的话。但是这些外在活动实际上只能构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公安局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甲某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甲某进行行政处罚。
    [答题技巧]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立法水平进步的标志。考生在做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题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个原则,如果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涉及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就很有可能要涉及到一事不再罚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二十二

[案例二十二](样题)
    某城郊居民甲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堆放了许多废旧汽油桶,其中许多桶内仍残留有未用完的汽油。邻居闻讯劝阻其不能放在院子里,以免发生危险,甲某不听,并将未用完的汽油就地泼洒在院中的土地上。完事后,甲某烟瘾发作,当甲某叼着香烟去院里取东西时,引起汽油溢散的气体着火,当即将甲某身上的衣服引燃。随后火势冲出甲某家的院墙,燃着邻居家的柴垛,并将邻居乙某家的仓房引燃,引起乙家仓房里的液化气瓶爆炸,并因此加大了火势,直至市消防队赶到,才扑灭大火。这次火灾共烧毁房屋5间,邻院供销社内货棚里堆放的油毡、塑科薄膜、轮胎等物品被烧毁,经济损失总价值约20万元,甲某本人亦被烧成轻伤。事故发生后,某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第4项的规定,对甲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元的处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请问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新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答案]本案中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区公安局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中的某个法条的规定,这时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竞合。对于这一情况,两个不同的部门法法条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不同的处罚方式:行政处罚和刑罚,从而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应混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2.行政机关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折抵刑罚。但是行政处罚折抵刑罚是有条件的,首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并且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其次,行政机关最初认为其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而事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最后,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已经开始执行行政处罚。必须要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行政处罚和刑罚才可以折抵。在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我国新《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甲某随地倾倒残余汽油,并过失导致火灾,烧毁公私财物总价值约 20万元,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范的范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失火罪。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对甲某作出判决,如果判处甲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对其先前已经执行的10日拘留应当与刑期相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判处甲某罚金的,先前对其处以的100元罚款应当从罚金总额中扣除。
    [答题技巧]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而同时又触犯了刑法时,有关的行政机关一定要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回答此类问题时也要注意区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规制,就由哪个部门规制,不要犯原则性错误。但有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往往界限不是十分清晰,这就需要考生要靠自己的判断能力来解决问题,要注意平时多做案例题,多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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