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绿色斑斓《物权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2:35: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3.确定物权的公共利益保护义务
  《物权法》第7 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物权社会化”理念, 是对所有权绝对的限制。在当代社会中, 环境保护显然既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一种公共利益, 权利人在取得和行使物权时附有环境保护义务在《物权法》中得到了肯定。人们在分析环境问题严重的法律原因时, 总离不开对传统物权法的批评, 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传统的所有权绝对理念, “一个人拥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栅栏的权利, 愿意造多高就造多高, 不管它可能把他的邻居的光线和空气挡住多少。”在这样的理念下, 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是所有权人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干涉。 可以说, 没有传统所有权理念的改变,没有对“所有权绝对”的制度性限制, 就没有环境保护。《物权法》在总则部分明确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义务, 显然是从一般条款意义上明确了限制绝对所有权的态度, 为在具体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基础。
  4.确定环境保护相邻权
  《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在确立不动产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基础上, 具体确立了直接与合理利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有关的制度。《物权法》第86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 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89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90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些规定显然是对总则部分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化, 也是将环境保护纳入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的明证。享有通风、采光、日照是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生存的基本权利, 而不得任意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各种污染物是人们最基本的环境保护义务, 《物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对环境保护相邻权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可以使相邻权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环境权立法以及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奠定了权利基础。.尤其是通风、采光、日照权以及在清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获得物权效力, 将大大促进我国环境立法对这些权利的承认与保护。
  应该说, 《物权法》体现环境保护意蕴的地方绝对不止这些, 如物权保护的方式当然都可以适用于各种与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有关的行为。列举的目的在于说明学习和领会《物权法》的“绿色”思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 而且直接关系到《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综合协调。对于环境法研习者而言, 更关系到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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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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