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律师的权利:阅案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受法律保障权、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执业律师的义务:律师义务:“九大不可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