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解读: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来源:优易学  2011-5-20 10:49: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5月19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所以在大纲中较去年变化最大的部分是刑法。如何看待新旧大纲变化,怎么把握新大纲的重点是众多考生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三校名师知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杨艳霞老师来为考生朋友们剖析今年的刑法大纲。

  人民网教育频道:杨老师,您好,大家都知道今年刑法大纲中颠覆传统,将犯罪的构成要件由四要件变为三要件,请您为考生们分析一下这种变化。

  杨艳霞:今年刑法大纲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犯罪构成这一变化我将从以下几点来为大家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新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但是,详细分析大纲,可以看到,除了体系的变化,在具体内容上,大纲的变化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新大纲和旧大纲如何衔接?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二)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有责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违法性;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没有有责性。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1)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分析: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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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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