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同步测试题(1)
来源:优易学  2005-8-18 23:57: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答案:D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 

  4.答案:C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5.答案:C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6.答案:C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7.答案:D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 

  8.答案:A 

  解题要点:《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民通意见》第28条特别规定了“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二、多选题 

  1.答案:ABD 

  解题要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得该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故不被法律允许。 

  2.答案:A C 

  解题要点: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的内容,可以参见《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前面已有阐述。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收养关系的内容,《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的收养关系不能因为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 

  3.答案:A C D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的另一种出题思路。 

  4.答案:B、D 

  解题要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放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益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第三章  法人 

  一、单选题 

  1.无论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 

  A. 是外国法人,但在中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国民法 

  B. 是中国法人,但既可以适用中国民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民法 

  C. 是中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活动当然适用中国民法 

  D. 既是中国法人,也是外国法人,适用法律应当按意思自治 

  3.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4.合伙企业A伙食店与李某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B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聘请营销专家张某担任经理。这里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有:(  ) 

  A.B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B.A伙食店对合伙企业债务 

  C.李某和A伙食店对B公司的债务 

  D.陈某对B公司债务 

  5.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厂房;关于赢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此协议:(  ) 

  A、全部无效          B、合法有效          C、部分无效          D、部分可撤销 

  二、多选题 

  1.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是:(  )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个人合伙 

  2.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一种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第三章  法人 

  一、单选题 

  1.答案:D 

  解题要点:《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既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说明法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受到了限制。所以主体资格不消灭。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由清算组织以自己名义,而非以法人名义参加诉讼。 

  2.答案:C 

  解题要点: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分类标准为法人是否在中国注册,而不考虑股东的身份问题。如果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则属于中国法人。因此无论是外商投资还是中国公民或者法人投资,都属于中国法人。反之,如果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外投资,在国外注册的企业则属于外国法人。 

  3.答案:B 

  解题要点:主要是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则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另外注意的一点是,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有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时候才存在。 

  4.答案:C 

  解题要点:理解“有限责任”的含义。本题中的A 伙食店属于合伙组织,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则与其他股东的投资一样,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属于有限责任。营销专家属于公司聘请的职员,只有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对外的责任问题。 

  5.答案:C 

  解题要点:在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借贷,实为联营”,则整个合同无效;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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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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