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同步测试题(4)
来源:优易学  2005-8-18 23:55: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4、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第二章  继承法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题要点: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2.答案:C 

  解题要点:主要应当认识到甲与丙没有产生婚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丙无权继承财产。 

  二、多选题 

  1.答案:AC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 

  5.答案:ABD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任选题 

  1、答案:D 

  解题要点:余海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继承人,同时余明虽可以代位继承,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答案:C 

  解题要点:首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同时存在,而且内容矛盾,所以自书遗嘱无效。故余萍不是遗嘱继承人。同时由于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遗嘱中关于余海的部分无效,所以余海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3、答案:C   解题要点:关于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而关于余海的部分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答案:B 

  解题要点:余涛首先取得遗嘱中指定的6万元。剩余的财产18万元,由余涛、余萍及余明三个人均分。故余涛最后得到12万元。 

  (四)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事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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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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