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事法辅导:关于《公司法》第16条问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19 10:08: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问:如果超过限额怎么处理?是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对被担保方的不利影响要不要承担责任?)二问:公司能否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管等提供担保?如果能,是不是也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是也参照本条条三款规定?)三问: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股份公司能否向经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
  [解答] 1、无效。 2、3问: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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