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关于0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事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总体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4-18 12:29:2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四、命题规律与趋势
  (一)经济法
  1.重点集中
  通观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各部门法之间分数的比例以及具体部门法中的考察重点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查中一贯的思路。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分值为40分,其中单选8分,多选24分,不定项为8分。和2006年相比,2007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基本没有出现偏题。如卷一第21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22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23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24题考查《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定;第25题考查招标、投标、中标的法律性质;第26题考查《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第65题考查产品责任;第66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第68题考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监会和央行职权划分、商业银行的破产;第97—100题考查《劳动法》中的经济性裁员。试题的考查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考生平时复习时的重点。
  2.考查角度综合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经济法以及各部门法的重点是集中的,但是考查的角度有变化,更加强调考生的细心和对知识点全面的掌握。如2007年卷一第72题:
  某拍卖公司举行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A.拍卖公司在现场拍卖前宣布对拍品的真伪不予保证
  B.甲的一幅画确定底价为1万元,因最高竞价为8000元,拍卖师决定以8000元竞价成交
  C.竞买人乙委托丙参加现场竞买,拍卖师以竞买不得委托为由拒绝丙参加竞买
  D.竞买人丁在竞买成交后反悔并拒签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不返还丁已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
  这道题目既考查了拍卖活动中的瑕疵请求规则,又考查了底价规则,以及竞买人的义务等,涵盖的内容较多,考生如对相关规定不熟悉,较易选错答案。这样的题还有卷一第68题、第73题等。这也反映了对经济法的考查趋于综合化的特点。
  3.经济行政法仍为重点
  虽然和2004年、2006年试题相比较,2007年经济行政法部分的比重大幅降低,但仍有试题出现。如2007年卷一第28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答案:D)
  所以考生对于行政部门职权的相关内容仍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4.关注新法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一门考试,它还和法律适用以及人们日常生活都有关联。新通过的法律或者新修订的法律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7年《劳动法》题量增加,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并且考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如2007年卷一第70题:
  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案:ABD,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
  (二)商法、知识产权法
  商法中仍然是公司法为龙头法,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卷四的案例结合民事诉讼法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1.重者恒重
  重者恒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二是没有偏离公司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复习的重点。如卷三第25题考查公司设立方式;第26题考查股东出资程序;第30题考查股权转让规则;第78题考查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分析题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性制度,说明在公司法修订后,考试的重点就是法律本身的重要制度或者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就公司法的试题来看,这两年都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商法中其他部门法,所考查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考生在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制度或者规则,如第72题考查保险利益原则,第77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第32题考查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第71题考查票据无因性;第74题考查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则等。这些试题再一次表明复习备考时一定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
  2.试题体现了法律的修订
  2007年商法中修订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二法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试题中也充分体现了修订的内容。如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首次将其上升为合伙企业的法定形式,今年卷三第27题、第73题考查了该制度。再如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在卷三第28题。如2007年卷三第28题: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见《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5条、第28条)
  3.案例分析题综合性增强
  在卷四中基本固定有一道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纵观2004年到2007年的情况,公司法的案例均属于高难度的综合题,不仅涉及到公司法本身的重要制度,也和实践中的热点相联系。特别是2007年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除了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公司法意义上的重点外,今年考查的案例更加综合,更注重实务,如第一问的“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第二问的“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都和民事诉讼制度联系紧密,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考查方式,使得考生拿到试题后无从下手。
  五、答题方法与技巧
  由于经济法部分的理论性不强,司法考试对此大多是直接考查法条,因此,考生如果准确掌握了相关法条,是不难作答的。如果对于法条的掌握不太全面,尤其是面对有些试题感到陌生或者不确定的话,也可采取排除法、寻找矛盾选项以及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来作答。
  而对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试题,应紧扣题干,找准题目的考查点,并从中提炼出与考查点相关的信息,来判断应当适用的法条,进而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对于卷四中的商法案例分析题,应当先通盘考虑所有问题,弄清答题思路再作答。在答题时应注意紧扣题干,不要遗漏任何重要信息,也不能自己加入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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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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