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30:4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对证人证言,重点掌握四个问题:
(1)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而且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陈述里有一种情况叫当事人的承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中的有关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对鉴定结论,重点掌握以下问题:
(1)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3)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者物证所作的记录。
勘验人员一般为法院的工作人员。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类是从理论上说的。民事诉讼证据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本证与反证
这是根据证据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有利与否来划分的。
所谓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反证不同于证据抗辩。证据抗辩是指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但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反证是指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存在。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就是原始出处来划分的。所谓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三、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由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结果责任强调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定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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