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28:1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专题五 地域管辖(一)
<母法条>
民诉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基本原理>
在确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主管后,级别管辖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而地域管
辖确定由同级法院不同辖区的哪一个法院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是当事
人(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而且地域管辖是
法定的(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
管辖的规定,已做规定的,一律无效。
1、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需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形:
A.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为共同管辖的内容)。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原告未被注销城镇户口)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
A.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a)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F.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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