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辅导:重点法条必读(6)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0:06: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相关法条】《审判改革规定》
  三十五、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三十九、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民诉意见》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详解】
  该部分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的具体规定,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二审的审理范围。
  为保证当事人处分权的实现,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上诉的范围内,法定特殊情形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但也可以依法迳行判决、裁定,需掌握迳行裁判的法定情形。
  【例题】 (2002年试卷三第71题)
  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迳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答案]AB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详解】
  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问题不仅是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的重点,而且也是历年资格考试的热点。需重点掌握以下问题:
  1上诉案件的裁判。
  (1)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
  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处需注意使用的文书为判决,因为解决的问题是上诉请求不成立的实体问题。
  ②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法定改判,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二,可以改判,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
  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此处需注意使用的文书为裁定,因为是从程序上作出的处理。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可以发回重审,即可以改判的情况。其二,法定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一律使用裁定。
  (3)掌握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情形。
  2上诉案件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制度,但不同于对一审案件的调解。一审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二审程序中,因为涉及当事人上诉权的维护问题,因此,调解不成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责任在当事人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具体如下:
  (1)漏审、漏判诉讼请求。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该责任在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离婚的案件。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离婚的,该责任在人民法院,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例题】(2008年试卷三第42题)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答案]A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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