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0:30: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对司法考试而言,因果关系其实主要是“经验”测试,因果关系理论对应付考试没有实际价值。在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主要是掌握其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直接必然导致结果发生,如开枪把人打死,窃取财物,等等。这是常识,3岁小孩也能判断,与法律无关。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主要解决特殊的表现形式。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假如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入因素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介入的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03年试卷二第41题,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是正确的,因为是赫某杀死了赵某。假如丙与赫某配合,一人驱赶,一人下手,则二人的行为均与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例:03年试卷二第41题,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正确结论,因为苏某跌下山崖摔死因伤势过重所致,非其所能控制(非意志行为),不足以中断因果关系。假如是苏某有意跳崖自杀,则中断因果关系,乙仅构成未遂。
  (2)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例: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
  例: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例:甲希望乙死亡,鼓励乙从事冒险活动,如乘飞机旅游、登山、参加体育运动,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再如,某甲希望某乙破产,鼓励某乙进行风险投资如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等,某乙真的倾家荡产。
  例:06年试卷二第13题“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这两种情形均属于劝人从事风险性活动,不属于杀人行为,故该行为与死亡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也不认为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须注意,若将B项的情形推向极端,比如该树林在雷雨天经常雷击致人死亡,当地人皆知,无人敢在雷雨天前往,行为人怀杀人意图强迫他人或劝诱年幼无知的人前往,发生了雷劈死人的结果,那就不能断言无罪了。
  (4)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请参看结果加重犯部分。
  (5)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
  例题:
  1. (2006/二/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因果关系的认定。A属于常见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甲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B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将甲对乙“暴力攻击”和“抛尸”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认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有无不发生影响。C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如年老、患病等)巧合,偶然造成死亡结果的,一般认为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尚需考虑主观方面的情况。D错误很明显。甲有意利用乙投毒形成的特殊状况,添加毒物使达到致死量,并造成丙中毒死亡结果,当然具有因果联系。且因为是有意利用乙投毒形成的条件,主观具有故意,应负刑事责任。
  2. (2004/二/84)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D。从因果关系角度讲,属于不作为造成结果,且属于多因一果。从主观讲,是过失。
  3. (2007/二/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B、D均涉及因果关系中断,医疗“重大失误”可中断因果关系,故B当选。注意,医疗条件差、医生水平低、轻微的失误不能中断因果关系。C中丙没有作为义务,故不存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注意:项某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A,存在模糊之处。
  4.(2007/二/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如果其父是直接中弹死亡的,只须根据“法定符合说”就可简单得出A是正解的结论。可是题中节外生枝插入这样一个情节:“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又生出一个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答案是A,表明认为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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