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辅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发展变化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2:33: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魏律》可按如下口诀记忆: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口诀]《晋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用宏20篇
  4.《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关于北齐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关于“宫当”制度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
  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诀]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例题:(2004/一/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2005/一/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 答案:ACD。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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