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月新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来源:优易学  2011-11-23 14:08: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律师法》

  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2.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条从正面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因此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不多,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加以掌握。

  《节约能源法》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一、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是自身节能,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这次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比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通过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并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的出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国家政策的积极转化,是我们国家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反映,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不会是考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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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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