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论坛交流
最新文章
更多
壁纸大全
天气预报
QQ群联盟
网址导航
团队博客
联系我们
设司法考试网为首页
|
注册
|
登陆
财会类
财会类
会计从业
中级会计
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
银行从业
内审师
资产评估
统计师
审计师
更多>>
建筑类
建筑类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土地估价师
更多>>
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
证券从业
期货从业
司法考试
教师资格
秘书资格
保险从业
导游资格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更多>>
公务员
公务员
行测
申论
面试
真题大全
公考心得
公考辅导
招警
更多>>
外贸类
外贸类
报关员
报检员
国际商务师
单证员
货运代理
外销员
更多>>
医药类
医药类
执业护士
中药师
西药师
临床医师
临床助理
中医医师
口腔医师
公共卫生
更多>>
外语类
外语类
CET4
CET6
职称英语
托福
雅思
BEC
金融英语
小语种
更多>>
学历考试
学历考试
高考
成考
考研
自考
中考
考博
在职硕士
更多>>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二级
计算机等级
软件水平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更多>>
全部分类
全部分类
所有考试
更多>>
下载
|
书店
|
论坛
|
(QQ群:32090693)
优易学品牌推荐:
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图书购买
司法首页
网校课程
|
考试动态
|
政策大纲
|
考生手册
|
卷一
|
卷二
|
卷三
|
卷四
|
辅导用书
|
名师辅导
|
经验交流
|
考试书店
|
论坛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职业考试
>>
国家司法考试
>>
综合辅导
>> 正文
站内搜索:
刑事法: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0-22 10:15:45 【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六)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①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不成立故意犯罪,只成立过失犯罪);
②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幻觉犯);
③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
①对象错误(客体没有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②打击(对象)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符合说也面临着难题: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书赞成数故意说。但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向李四开枪,子弹穿过李四身体打死了站在李四身后的王五,李四重伤未死。对于王五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推定张三是间接故意。而不像“具体符合说”那样考虑主观上为过失。
③因果关系错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德国学者Weber的概括的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
①对象错误(客体也错误),韩友谊直接称为“客体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②打击(客体)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标准: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例如,行为人本欲杀害宠物但实际上却致人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对人的死亡充其量是过失;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处罚未遂,那么,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行为人本欲杀人但实际上却打中了他人身边的宠物。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行为也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但客观上没有致人死亡;而过失毁坏财物不具有可罚性,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
本书赞成法定符合说,主张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了,故应认定为盗窃罪。再如,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已有。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此看来,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然后再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即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例如,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
责任编辑:张瑶
上一篇
文章
:
刑事法: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五)
下一篇文章:
刑事法: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七)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2010司考考生注意:选择司考试题不在泛 而在
司法考试失分因人而异 如何避免各取所需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粗心之人”必过之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六)
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法》讲义(六)
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法》讲义(五)
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法》讲义(四)
热点资讯
资讯快报
考生手册
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考试成绩查询12月31日开
08年司考四川灾区考试成绩查询可通过网络或电话
08年四川延考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2月31日8时开始
一批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考试成绩查询开始
司法部副局级干部因涉嫌泄露司法考试内容将被受审
河北省将把司法考试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考核
陕西国家司法考试再创佳绩 通过率比去年增加64%
07年云南昆明国家司法考试过线率创新高 过线率超过
北京地区07年法律职业资格12日起申请 12月18日截止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刑事裁定书(减、免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一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名师解析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实用资料:《司法考试时间管理宪章》及疏议
军队人员如何参加08年司法考试?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热点预测
国家司法考试绿色斑斓《物权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完全指南
2010司法考试如何选购和利用备考资料?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综合辅导
心得体会
[
三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事法每日一练(1
[
二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每日一练(1
[
二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事法每日一练(1
[
一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模拟试题之合伙企
[
一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每日一练(1
[
一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每日一练(1
[
一卷模拟题
]
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每日一练(1
[
四卷模拟题
]
国家司法考试临考冲刺A卷试卷
[
四卷模拟题
]
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三)
[
四卷模拟题
]
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二)
2007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全解析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累犯及其他相关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保证的设立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单位犯罪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善意取得制度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领海及毗连区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
刑事法: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事法:犯罪过失
经验交流:怎样有效消化12000多个法条
自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心得分享(四)
自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心得分享(三)
自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心得分享(二)
自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心得分享(一)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应试技巧
过来人心得:用最短的时间通过08年国家司法考试
经验交流: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奇迹
经验交流:怎样复习法律条文和作练习题
2009司法考试400分考生复习心得分享
热门课程培训
更多
论坛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