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考民法考查动向:老树枝头开新花
来源:优易学  2011-9-5 0:01: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在即,本文拟结合近年来民法部分的考点变化、命题趋势等内容,综合各类有效信息,分析2006年度民法考查动向,为广大考生复习迎考提供指导与借鉴。

A重视由法条到理论的变化

    针对前些年司法考试部分考生通过死记硬背法条的方法而过关的现象,近年来司法考试进一步增强专业知识运用及理论考查含量,从考题形式到考查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化,不断增强对考生理论功底和法学素养的考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司法考试中增加法制史内容的考查,作为对考生理论法学知识点的一种强行要求;

 

    第二,自2003年起在卷四中增加论述题,注重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第三,在各个部门法中加大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而不仅仅强调对法条的死记硬背。

    具体到民法部分,早先的司法考试复习强调“以法条为根本”,即通读民法法条,对重点法条进行强化,便可稳操胜券。此种复习方法在近年来加大理论考查的背景下,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强调“以法条为根本,以理论为基础”。

 

    例如,2004年民法第一题单选题即考查共有物的改良行为,该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明确的表现。2005年更加强调对考生理论知识点的要求:卷三第1题关于意思表示构成、第7题关于占有的分类、第8题关于债的分类、第12题关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51题关于法人机关、第52题关于孳息种类、第56题关于无名合同等,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需要运用民法原理加以解决。还有第58题关于形成权的考查,涉及知识点非常细致,成为2005年司考命题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此外,在卷四的论述题中也出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民法问题的理论分析要求。民法部分的这种理论考查命题倾向,直接和以下几方面因素有关:

 

    第一,民法部分近年来鲜有重要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直接考查法条识记能力无法体现考生水平。第二,自律师考试直至司法考试,民法历来是分值大户,典型考题及原有考查套路为考生所熟悉。为了体现司法考试的新颖性,命题人员必须突破现有法条框架,从理论通说中寻找命题的灵感,从而形成了以2005年为代表的整个民法命题风格的截然变化,考题的理论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预计2006年必然会继续坚持此种考查风格,在物权法、侵权法等重要法律出台之前,民法原有考查系统的老树枝头开出的新花必然是理论考查之花。

B重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相对完整,是相对成熟的法学部门之一。近年来的理论考查趋势要求考生把握民法体系,从体系出发推导知识点,这在案例分析及论述题中尤为重要。从民法体系角度思考2006年命题的趋势,大致又包含以下两个层次:

    (一)注重民法各子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

    在历年考题中已经体现出这种命题的方式,即将民法总则中关于主体、行为方面的规定,与分则中物权、合同或者侵权的具体内容相联系,将有联系的知识点结合命题。其中典型的例子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死者人格或名誉的保护;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行为的效力,或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3.宣告死亡或其撤销与婚姻关系、财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4.一物二卖行为中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变动;

    5.债的履行与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的联系;

    6.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对债的履行的影响;

    7.无权处分的合同与善意取得的物权变动;

    8.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的结合,在人身权利彰显的时代,其成为保障人身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2005年考题中“超市搜身案”的论述题直接涉及到人格权保护、人身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这部分考题出现了跨民法子部门考查的特征,需要考生从几个相关的立法性文件中检索法条及知识点,进行法条的综合。从本质上讲,此类考题仍然属于知识点叠加,难度仅在于要求考生对民法知识点做到通盘把握,通过练习真题、参加辅导等方式大致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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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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