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网司考名师指点:热点事件引发的考试热点
来源:优易学  2011-9-18 10:36: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杨佳袭警案: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携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疯狂袭警,致6死4伤。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杨佳于11月26日被执行死刑。
  杨佳袭警案判决后,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等知名法学家认为,在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多元的背景下,公众对杨佳袭警杀人案虽有不同声音,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认为杨佳袭警致六死四伤,无论有什么理由,暴力行凶致无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
  虽然杨佳被处决是一个毫无悬念的结果,但人们对此案在司法程序上存在大量漏洞的质疑声一直未断。比如杨佳袭警杀人的动机是什么?杨佳本人是否有精神病,杨佳母亲为何失踪数月,她是否有 精神病,其委托律师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这些疑问,在杨佳被处决后,人们依然不明就里。
  透过杨佳案,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程序的透明化运作,提升司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感,以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消除公众的质疑,才能树立司法的尊严,让人们真正信仰法律。
  二、瓮安事件:思考政府与民众的互信
  6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县公安局针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开列的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随后,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发生了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焚烧车辆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在奥运前夕发生如此规模的恶性事件,让国人震惊。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立即赶赴瓮安指导事件处置工作,直接到街头走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他表示对全体瓮安县人民感到愧疚,先后三次向瓮安的父老乡亲鞠躬致歉。随着各种信息逐步公开,对当地主政官员的问责程序也迅速启动,7月4日,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原公安局局长、政委均被免职。
  瓮安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此后发生在云南孟连、甘肃陇南、广东深圳等地的群体性事件也以显性的、激烈的形式出现。
  透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均可看见地方政府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矛盾的长期积累沉淀,以及警力滥用、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导致的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的紧张。
  政府如何开辟新的官民对话渠道,以自身职能的规范和回归,根除经济发展中的利益牵涉,消除民怨产生的现实土壤;如何以新的思维应对群众诉求乃至公共事件,建立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再一次深刻地摆在执政者面前。
  三、许霆案改判:法治与人文的统一
  2008年3月,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盗窃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收回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06年4月的一天,许霆在广州一银行ATM机取款。因机器故障,许霆实取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1元。此后一天内,许霆故意从这台ATM机内先后取出17.5万元。
  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引来社会各界热议,多数观点认为量刑过重,而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改判幅度也不可谓不大。如果单纯从法律条文出发,一审判决其实算不得错;不过,考虑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二审判决,似乎更能体现法治与人文的内在统一。
  四、人肉搜索法制与法制环境的困惑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扬子晚报》1月19日)
  因为“有法可依”,“人肉搜索”行为在徐州市境内,会有所收敛。不过,地方性法规的属性,使徐州地区以外喜好“人肉搜索”的人们,依然能在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倾斜,而且,即便徐州对“人肉搜索”说不,但并不妨碍当地网民用其他形式传递信息,将不便在徐州地区公布的“人肉信息”,由外地网民在外地公布出来。如此看来,法规貌似强大,在网络时代,BUG百出。
  当然,于法制而言,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都有违法之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徐州的立法,并无不当之处,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在法制社会,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不得不让人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
  “人肉搜索”在国内的历史并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这把双刃剑就既伤害了部分公民的个人权益,又挑开了蒙在极少权势人物丑恶嘴脸上的面纱。特别是在通过常规渠道不可得的情况下,公众只好利用网络的强大力量,用自己的方式,行使本可通过正常途径完成的监督权利。纵观近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几宗备受关注的案件,“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主要的获证渠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引起强烈反弹,也就不足为怪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1月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分别押至市区4个人口最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不少市民对此举拍手称快。据已报道的信息基本上可以确定,重庆警方此举,实际上是另类的“人肉搜索”。一方面,在强调所谓的法制,另一方面,又在借法制之名亵渎法律。徐州禁止“人肉搜索”,市民暗竖中指;重庆大张旗鼓搞“人肉搜索”,市民拍手称快。对法制的完善和对法制的破坏,获得完全对立的票决,既属意外,又在情理之中。
  法制的好处自不待言,谁都渴望过有法律保障的平静日子。但现在公众宁可牺牲法制进程,也要获得短暂的快感,除去法制观念与普法成果报告并不一致以外,还说明法制环境遭遇破坏。这一点,从日前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就可以看出来。在该“公约”中,要求“网友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又特别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前两条的约束”。这种自相矛盾与公约概念相冲突的条款对立性的存在,就已经完全显现出公众渴求法制却自觉远离法制的困惑与无奈。
  五、从邓玉娇案看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公信力建设
  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邓玉娇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网络评论: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算是尘埃落定,然而此案曾引发的网络舆论风暴和公共危机事件仍历历在目。这一事件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对相关事件及时、准确、全面披露信息,对于满足公众知情权、有效引导舆论、澄清事实,防止网络舆论演化成现实中的恶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六、杭州“5•7”交通肇事案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撞死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网络评论:胡斌飙车肇事案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都感到判决不公,原告方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处,胡斌家人则认为量刑过重。有评论认为,在城市里飙车并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考虑到其比较常见而且危害较大,相关立法需要及时跟进。
  七、王胜俊强调全面理解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要正确认识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有效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发展。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
  网络评论:调解是更高艺术的司法,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是社会和谐的助推器。通过调解,可以给群众解难,给法院减负,给政府分忧。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案件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更应该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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