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
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增设机构的必要性;(2)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3)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