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预测:民诉法
来源:优易学  2011-9-12 11:06: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但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

  【民法】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民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法】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民诉】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民诉】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民法】撤销权中,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恶意)。

  【民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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