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预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项—为民
来源:优易学  2011-9-9 12:17: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GCD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地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了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法制建设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若干情况。执法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及命题预测汇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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