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点解析:合同法
来源:优易学  2011-9-3 10:47: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合同法
第一章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2.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销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 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2.承诺迟延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
悬赏广告等。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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