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网名师指点:商经、三国冲刺全攻略
来源:优易学  2011-9-2 9:46: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提问:大家知道商经、知产主要是考法条,这块内容涉及的法条很多也很繁杂,每年司法考试在这部分考察的考点都很细,面对这么多的法条,又是在如此短的时间考生很难掌握,所以很容易失分。请专家老师针对这一问题给大家谈谈冲刺阶段如何复习才可以迅速得分?
  专家:商经、知识产权是所考内容中涉及法条最多、知识点最广的部分。正因其内容多而广,所以其考点深度适中,几乎无纯理论考点,绝大多数都是法条本身的内容。针对该部分的出题特点,我们的复习时除了要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外,重要的是要注意学习方法。考生们已经花了半年甚至一年的复习,前期的学习时间已有足够的保障,基础也已扎实,在最后冲刺的时间内,我们依然要注重复习法条的方法。我的建议是:
  一、要进行相似制度或主体的比较总结和记忆,相似制度或主体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出题人最偏爱的重要考点,因此这也是我们考生最后冲刺时复习的重要内容。比如,公司机构中是否应当有职工代表?从十多条法条当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监事会中,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中,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而董事会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主体投资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均为可以有。同样的,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汇票效力;(3)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二、应该对整部法有一个体系感。有些部门法考生们通篇读下来都不知所云,更谈不上理解和记忆了。比如票据法、破产法、城乡规划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如果你能了解其体系并进行适当总结的话,可以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基本和重要考点。其中的城乡规划法的体系是:   首先是城乡规划的类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次是各级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最后是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其中需注意变更时的审批程序)。其中各级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是该法的重要考点。我们可以总结为: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3、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5、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县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7、其他镇——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上述内容,我们又可以概括为:各级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有四项例外:
  第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县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提问:大部分考生在冲刺阶段主要是背法条,有些人只是做题,还有的看老师的讲义和自己复习中的笔记,这些复习方法您比较赞成那一种?  
  专家:背法条、做真题、看讲义和笔记这三者在复习中都必不可少。但在整个复习阶段中各有侧重。其中做真题有益于了解出题思路、识别真题陷阱、检验复习方向、进行考场模拟、测试学习程度。因此一般在8月中、下旬进行阶段性的模拟题及真题集中训练。然后根据训练结果及时调整复习计划,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的背法条、讲义和笔记。因此我建议考生们:如尚未进行真题训练的,务必先抓紧时间做些真题,务必安排最后20天结合讲义和笔记并可按照我上述方法来集中背法条,同时建议大家最后20天集中复习时,不管你是自行复习还是报辅导班,都要计划对司考的所有法条轮看三遍,第一遍可能需要10天,第二遍、三遍依次仅需6天、3天。同时鉴于大家在前期的复习中侧重于对民法、刑法等理论性较强且需较长时间来打基础的科目,因此在冲刺阶段对商经这类考点广又细、临阵磨枪也能迅速见效的内容,建议大家在时间上应有所倾斜。
  提问:商法、经济法、知产比较容易失分的地方有哪些?如何克服?
  专家:商经、知识产权难点不多,但知识点多、涉及面广,因而考点细致且重复率不高。比较容易失分的地方应该是记忆不准确、相似知识点间容易混淆。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总结类似知识点之间的区别来准确记忆。比如合伙企业法,我们可以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之间的区别总结如下:
  1、普通合伙:①2人以上;②自然人合伙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⑦不能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归部分人享有或承担;⑧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擅自出质绝对无效;⑨对内转让自由、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①2-50名合伙人;②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③不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⑤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而发生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时,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责任并应赔偿损失;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可以当然继承;⑦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人享有;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我交易、竞业、出质均自由;⑨对外转让份额自由,仅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在法院强制转让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我们可以对相关的知识点作出系统的总结。比如股东会议表决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提问: 08年卷四商经没有考,今年考的可能性有多大?如何从容应对商经卷四主观题?这是大家计较关注的问题。
  专家:05、06、07连续三年在卷四中都有一道商经的案例分析题,08年卷四中却没有商经的考题,因此今年考的可能性极大。但考生们也无需害怕,因为司考对商经理论性要求并不高,在客观题中虽然不是直接叙述法律条文,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存在,但其考点都是直接考查具体的法律条文。同样纵观05、06、07三年卷四中有关商经真题的答题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其以主观形式存在,但其作答都不要求考生做纯理论的论述,只是要求紧扣法律条文回答每一具体问题。当然也要注意商经有可能结合民法、民诉等学科来出案例题。因此,我们既要准确记忆商经法条并能熟练应用,又要对相关学科从整体上有一个体系感。才能足够应对卷四的主观题。
  提问:最后请您为考生指出09年司法考试中商经知产的重点法条。
  专家:对于商经的复习,最为重点的依然是《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为线索,重点掌握如下内容: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设立时股东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在经营范围、转投资、担保及资金借贷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召集和表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东的诉讼权利。其中大家必须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问题:
  1、公司解散是专为解决因股东僵局、董事僵局而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股东能够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可诉的四种情形。同时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事由:(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时相关人员的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既是今年的社会热点,也是国私中今年新增的《关于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的明确规定。(2)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清算组成员违法从事清算事务,a、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诉清算组成员;b、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直接诉清算组成员,公司怠于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自己名义向清算组成员提起代位诉讼。如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以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法:除了掌握上述对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外,还应该注意:1、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的承担方式:(1)过错债务:过错人——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有限责任(2)非过错债务及其他债务——全体无限连带(3)过错债务——合伙企业先对外承担——该合伙人对企业赔偿;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互换:(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互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对变换前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变换后的债务则按新身份承担。(3)变换后,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变换后,普通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该合伙企业。
  破产法:1、债权的申报范围:(1)申请受理前的利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连带债权,可由其中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4)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6)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7)、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8)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2、破产财产的范围;3、可抵销、可撤销、无效的行为;4、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内容及其偿付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5、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票据法: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背书的特殊情形及其效力:(1)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限制背书a、出票人限制背书——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限制背书——后手再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据兑、拒付、期后背书—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5)质押背书——质押+签章或质押+质押合同。保证、承兑、付款的相关内容;2、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有例外情形:(1)期后背书;(2)期前追索。同时也要注意追索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票据的瑕疵及抗辩等内容。 
  三国法最后冲刺应注意的问题
  提问:三国法中包含很多专业概念、术语,怎样才能准确记忆?有没有诀窍?
  专家:国际贸易术语每年必考,我们以国际贸易术语为例,13个国际贸易术语最科学的记忆应该是将其还原为英文单词,来理解其中文意思,但这还不足以应对考试。我们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首先,进行相邻各组间的区别。E组(工厂)—— F组(装货港)   C 组   D组(目的港)-----目的地。依此图示,从交货、出口手续、运输合同及运费、风险转移、进口手续等方面来区别相邻各组:对卖方来说,F组比E组增加了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C组比F组增加了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的义务,D组和C组间的区别在于风险转移时间不同,C组和F组一样是在装运港交货后即将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而D组是在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后转移风险的。
  其次,用文字来总结易考点:1、卖方义务最小的术语——EXW;买方义务最大的术语——DDP。2、原则上,由卖方负责出口,买方负责进口,例外是:卖方负责进口手续的术语——DDP,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术语——EXW。3、F组术语后是装运港/地;C组、D组后是目的港/地。4、仅卖方在CIP、CIF中有法定保险义务。5、卖方负责运输的:C组、D组。5、在目的港/地转移风险的——D组。
  最后,要注意如CIF、FOB、FCA等几个常用术语的特点:从交货、出口手续、运输合同及运费、风险转移、进口手续等方面来记住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提问:部分考生认为三国法就是纯记忆性的东西,在考前突击背诵就可以了,对此您怎么认为?在冲刺阶段三国法应当采取怎样的复习策略?
  专家:三国法是纯记忆的东西,在考前突击背诵即可,有一定道理,但因三国法中的部门法各有其特点,复习方法也各不同。国私相对简单,重点突出,考点集中,其中冲突规范、准据法及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是需要更多的理解,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确实需要考前突击记忆。国际法因知识点散、综合考点多、直述知识点的考题少、多以案例形式存在,考点灵活。而国经难度最大,绝大多数知识点是需要很透彻的理解。尽管各有特点,但三国法历年的出题也有许多共同点,因此最后的冲刺我们可从以下方面来准备:
  一、对常规考点务必重视。比如国际法中的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主权和限制、领土取得的方式;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航空法中的芝加哥公约及华沙公约及其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效力、解释和终止等。国际经济法中,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如《80年公约》《2000通则》、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中的《UCP600》、对外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等,其他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中的TRIMS、国际金融中的担保方式、国际税法中的管辖权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等也应重点掌握。国私中的冲突规范、准据法及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二、新增点肯定是考点。今年三国新增了三个司法解释,一个工作指引,其中国私有三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国经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因此大家务必注意新增点。 
  三、热点也是考点。今年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个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成为司法考试命题的热点,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制度,比如《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同时引渡、区际私法也是热点。
  四、近几年新增的司法解释也应重视。比如2007年8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因国私中关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必考点。还有国经中的关于信用证的UCP600等内容。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