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个体工商户。某日,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乙和丙到甲所经营店铺检查,在两人向甲出示了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后,便以卫生条件差为由对甲进行处罚。甲辩解,乙和丙以“态度不好”为由对甲加倍处罚。请问:1、甲是否享有申诉权?2、执法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1、甲享有申诉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甲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罚有辩解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也必须听取甲的辩解和申诉。另,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甲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得因为甲的辩解而加重处罚。
2、在本案中,行政人员执法的行为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1)执法人员在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甲依法享有的权利。(2)执法人员没有充分听取甲的申辩,进行复核,并且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综上,行政人员执法过程中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甲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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