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分析题辅导:他人无端的骚扰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优易学  2011-8-27 16:23: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甲和乙已登记结婚。但乙的前女友丁却时常打电话对甲进行骚扰,又到甲的单位对甲进行辱骂。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甲的声誉,骚扰了甲的工作与生活。请问:甲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甲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停止侵害、陪礼道歉,还可要求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丁打电话骚扰甲、到甲的单位对甲进行辱骂,造成甲的名誉受损,显然侵害了甲的名誉权。2、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丁到甲的单位公然辱骂甲,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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