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四个方面对08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进行解读说明,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法规变化主导大纲变化。和往年一样,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的最大原因在于法规的变化。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08年司考大纲中。新增法律方面,诸如《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修订方面,诸如《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08年司考大纲中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主要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这在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经济法、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07年的《物权法》因为在07年大纲中反映得不够充分,08年大纲进一步深化了物权法部分的相关考点。
第二、删除考点影响有限。
第三、增加考点依然值得关注。司法考试的历史一再证明了新增考点的重要性,对于每年的新增考点怎么重视都不过分。新增考点,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卷一的科目中,如法理学中的“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等,宪法中的“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宪法规范的分类”、“宪法效力”、“宪法的修改程序”等,国际私法中的“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国际经济法中的“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此外,卷二、卷三中的新增考点多数是因为法律的变化,个别理论化考点考查可能性很小。
第四,大纲形式略有新意。今年大纲中的考试说明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大纲中界定考查层次的用词“了解”、“理解”和“熟悉”作了解释,可以说是对我们去年呼吁的一个回应;二是特别说明卷四中设置若干选作题,是对去年卷四选作型论述题的一个事后确认,也指明了今年将继续采用选作题的形式。选作题的设置,无疑给了考生更多的选择,降低了考试的风险,增强了考试的信度,对考生而言自然是个福音。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