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哪些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
第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判处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二、审判公开制度
下列四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是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注意:
第一,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人民陪审员的产生
人民陪审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确定。任期为五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员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