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05年司法考试题型的变化
来源:优易学  2005-8-4 13:33: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型的变化许多针对性的分析见诸媒体。实际上并不像大家理解的那么粗糙和简单。自增加论述题以来到今年又细划了两种题型模式,这一切看似是司法考试试卷题型的增加或卷面设计技术细节的完善,恰恰在这里面孕育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很核心的变革。
目前所有这些变化都要融入国家司法考试完善、发展这个大系统中来,才可以正确、准确的加以深入解读。下面我从今年考试两点突出的变化分别加以阐述。

  一、关于增加了简析题和分析题

  简析题和分析题不能简单的理解是以往简答题的拆分。简析题实际上和以往的分析简答题极为类似、一致,也就是简答分析题。而分析题着重考察考生法律的实务综合能力,考察考生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依照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运用的综合能力,是实务能力 ,属应用法学范畴。

  在此我就考生群体中的成分按教育背景、职业做一简单划分:法律专业考生、实务界考生(检法系统考生)、理工科和外语类考生,分析一下以上三类考生在这两种题型作答时所处的优劣状态。

  1.简析题(简答分析题):在解答这种题型时法律专业的考生占有明显的优势;实务界的考生因受固有实务思维的影响和困扰,有优势但不显著;理工科和外语类考生没有优势。

  2.分析题(综合分析题):实务界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实务能力很突出,占有明显的优势;法律专业的考生因为缺乏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无太多优势可言;理工科和外语类考生处于明显的劣势。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不难看出,题型的变化有利于实务界考生,较有利于法律专业考生,不利于理工科非法律类考生。今年试卷设计实务化倾向进一步加强。“一考制”司法考试突出的弊端,是通过的考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差,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差。在司法考试制度未过渡到两考制时,分析题的出现做了很有意义的、针对性补救工作。至于简析题以往考试就有。谈到如何提高考生分析题的应试能力,我可以提供一个最有效的方法,那就是读集法律实务家、法律编辑、法学家于一身的杨洪逵、王观强等应用法学大家们编辑、点评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司法考试网www.bjsf.com有售)。尤其是他们二位在每个案例评析之后所作的“责任编辑按”言简意赅、振聋发聩。就分析题和简析题而言,我形象的把二者比喻为大树和树枝,分析题只给你一棵大树叫你分清树种、理清树枝和脉络;而简析题给你的是树枝,已经告诉你是什么树种和脉络了,可见分析题的难度远远大于简析题,或者说简答题是分析题的偏后的一个阶段。今年的考生会在分析题上拉开彼此的差距,实务界朋友占有勿庸置疑的优势。至于分析题依我看参加培训辅导帮助不会很大。我一直建议把《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考生备考的参考书或参考教材。

  二、关于论述题字数的减少问题

  其作用很明显:

  1,使考生答题时节省了时间,有利于逻辑思维清晰、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能力强、善于文字表达的考生,这样的考生一般均可以在600字左右把观点阐述、论证得比较清楚透彻。只有似是而非、对试题拿不准的考生才会不厌其烦的写上1000字甚至更多。

  2,可以降低阅卷的难度,减少人工阅卷的疲劳程度,使人工阅卷更为精确。就论述题而言只有不会或把握不准的考生才东拉西扯的写上一大堆罗嗦、无用的文字。

  3,能够更准确更有效的甄别考生、考场的作弊行为,如果论述题写500字,作弊考生试卷彼此90%内容相同,规定为写1000字时作弊的试卷相同的内容很有可能就降低到60%甚至更低。

  4,高水平考生的答卷也充分显示,可以在800字以下,500字左右准确的作答。如果规定800字以上是庸人自扰。简析题、分析题、论述题在国外属于主观考范畴,法治发达国家每年司法考试考生约2万,经过第一考(客观题考试、机读判卷)筛选仅有2千人可以进入第二考(主观题考试、人工判卷),相比较我们的考务工作量大得惊人。

  综上所述今年题目设计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法律实务能力不强的弊端,有利于检法系统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司法考试理工科和外语类考生备考成本明显小于法律类、实务界、其它文科类考生并且相对容易通过司法考试的问题,使理工科和外语类考生在前三卷体现出来的逻辑思维缜密的优势,在第四卷中被有效的抑制和弱化,使整体卷面题型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分析题和论述题在我国尚未实行实务训练和主观考的情况下充分有效制约一考制的弊端。

  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是刚刚起步的发展中的新事物,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一般是由三个阶段来组成,即:客观考、实务训练阶段和主观考。我们现在所做的试卷变化都是向着两考制过渡而又有效的遏制一考制所产生的弊端。

  另外我顺带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借鉴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加以本土化,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这一过程中主办部门稳中求进、渐进变革有利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发育和完善,培训机构和辅导老师要与时具进跟上这一步伐。(国家司法考试网)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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