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多项选择题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5 10:47: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选B、C项。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58.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故选A、B项。依《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D项。
  5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答案:AC
  解析: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选A、C项。B、D项属于原始证据却不属于直接证据。
  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案中王某应当作证人,而不能作鉴定人。故选C、D项。
  61.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答案:B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故A错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故C错误,D正确。
  62.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第三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三种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答案:CD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B属物证(因为这封信起到证据作用的是笔迹,而非内容)。A属鉴定结论。
  64.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BC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5.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选A、C项。
  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67.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解析:扣押的法定程序:①扣钾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③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④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故选B、C项。
  68.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答案:B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故选B、D项。
  (2004年)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第一次本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请律师,所以答案B错误,正确说法为AD.
  6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 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搜查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第五节 搜查”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所以,本题中违法的地方为CD.
  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另外,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67.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答案: 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 B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附带民诉提起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和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本题答案为BD.
  70.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对于判决主要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主要适用于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本案中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和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属于程序性事项,应用裁定,而答案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答案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则应用判决。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 ABC
  解析: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
  (2005年)
  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A项中的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否则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A应当选。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错误的。还有,我国的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是否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由此,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因此,D也是错误的。二是,是否批准会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9条对何为国家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接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C项中,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非法收取的证据问题需要把握两个考点: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按照规定,只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必然排除。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讯逼供;李妻的证言涉嫌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都应排除,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AB是正确的。而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均属于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物证,一概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并且,一般情况下,它们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证人证言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证人证言,而不能划归为书证。因此,C的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往往是考察的热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两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题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证与书证的区别。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该笔记本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物证也是书证。D的某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笔者认为,该淫秽书刊既是物证也是书证。说其是物证,是因为这些淫秽书刊的存在本身就证明着犯罪行为的存在;说其是书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携带“书刊”,而在于这些书刊是否为“淫秽”书刊,因此,这些书刊也是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AD属于书证是没有问题的。B中的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显然是以其外观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
  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且,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教*育/网| 由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是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A应当选。《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据此,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而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及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都是鉴定主体不适格,相应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BC也应当选。
  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就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包括如下内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罚内容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区别。A的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都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的规定,三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二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何某强奸案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白某间谍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两者都应不公开审理。15岁的金某抢劫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ABCD都选。
  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显然,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第6条的禁止性规定。
  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的侮辱、诽谤案明显的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相应的可以适用调解。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72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就法院的审查权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本案中的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但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所以,B也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就自诉中的反诉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项的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是正确的,相应的C是错误的。
  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C的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该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A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即使怀有身孕也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的情况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接着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B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显然也不可以监外执行。C中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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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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