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的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12:29: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 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 34 条、37 条、44 条、45 条、50 条。 
[意思分解] 
上述法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期限的规定,希望大家将本法 几个重要的数字记牢。应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1.如果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20 日内不 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3.在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情形下,应不超过 45 日, 
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注意,在 2 和 3 两种情形下,都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但其有权批准延长的主体不同。
4.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下级应当自其受理之日 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 
5.对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6.对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 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7.对于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 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 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 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 46 条、47 条、58 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听证的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 
1.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进行必要的通知和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应当由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 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依据。 
3.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依职权 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4.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如欲提出听证申请,应在被告知之日起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此外,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 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意思分解] 注意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 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 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意思分解]注意对于某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规则: 
(1)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先来后到”)。当 然前提必须是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不要混淆]能够否定“先来后到”的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 规定,其他文件不可以作出这样的否定规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 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 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 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 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不予撤销。 
[相关法条] 本法第 70 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此为考试中多选题部分极 可能考查的内容。对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进行了规定。此外,须注意的是若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 
本法第70条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作 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应当加以了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