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刑法分则一句一考点
来源:优易学  2011-11-6 10:22: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6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62、实施破坏选举罪时,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从一重罪论处。如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3、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从重处罚。
  6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有上列情形的,也构成此罪。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是现役军人的,不构成此罪。
  65、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处2年——7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有意识的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不构成虐待罪而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6、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前罪主体是在法律上负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之人,后罪主体则只要求是家庭成员;前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履行扶养义务,后罪是有意识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前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后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前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后罪对象则可以是家庭任何成员。
  67、拐骗儿童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
  68、抢劫罪中抢劫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
  69、(1)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抢劫罪;(2)为了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3)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4)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的,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70、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1、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72、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73、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定罪处罚,对一般参加者不得定罪处罚。
  74、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75、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76、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8、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9、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80、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81、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2、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83、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84、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85、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8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87、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88、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89、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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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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